(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建立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本减持机制,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股进入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时,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拿出不少于30%的股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进入农业相互保险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及设立村镇银行,到2015年,力争每个县至少组建一家村镇银行,凡新组建的村镇银行,要留出不超过60%的股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领域,地方商业银行在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可拿出一定的股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社会事业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出版发行、演艺、影视动漫制作等公共文化服务产业领域以及参与我省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合理掌握准入标准和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康复性以及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民办高校、业余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逐步扩大政府对民办教育资助项目的范围,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民间投资主体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教育发展集团,引导民间资本规模化投资教育、发展教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业性赛事、冰雪体育场馆等竞技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与建设专业队伍,投资专项项目俱乐部;进入体育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项目;对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和活动,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具体组织运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民间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产业结构调整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材料、新能源、新型环保、生物、低碳和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物流、服务外包、服务贸易和会展等生产服务型产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整合研发能力,持续研发更新技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民间资本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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