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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搭建全省统一的股权交易平台。按照托管登记和交易分开的原则,借鉴目前绝大部分省市已采取的模式,成立由多方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股权托管机构,将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各类股权全部由指定的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集中托管,为企业办理过户、挂失和贷款质押登记等提供服务,促进企业股权合理快速流动。搭建与天津滨海新区OTC市场接轨的非上市企业股权融资交易平台,待条件成熟组建省内OTC市场。利用产权市场的公信力,通过股权交易、质押等形式,实现民间资本向高新技术、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转移。支持哈尔滨开发区率先进入证监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六)鼓励其他方式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与改造。引导和推荐有实力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政府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民间资本以BOT、BT、BLT等方式大力开展项目融资活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委托经营、转让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进行融资。完善和推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不吸收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引导并发挥好典当、信托、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方式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民间投资主体良好投资环境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为民间投资项目共享公共服务创造条件,综合利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政策,保障民间投资获取合理收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优先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

  (二)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清理、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对不需要政府核准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严禁以备案名义实行变相审批。推广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的“并联审批”。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以及否定报备制。取消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与省委、省政府有关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规定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外,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不得设定民营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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