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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进一步清费治乱减负。加快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历年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间投资企业有权拒缴,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规范质押登记部门收费行为,登记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抵押人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

  (四)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对民营、集体和国有企业,在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上要一视同仁。引导建立海外上市企业互助性和自律性行业协会,规范行为、维护权益。对民间投资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等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主体适度集聚发展

  (一)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建设和完善产业政策与项目投资信息、前沿技术发布平台,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最新的动态市场准入、宏观政策、产业发展、市场调研、科技前沿、项目合作、人才供求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投资形势,合理投资。

  (二)建立企业征信平台。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监管,依托人民银行、工商系统等部门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平台,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机构外部评级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提供企业的征信信息。

  (三)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建立和完善由企业自由选举行业协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产业发展、推进行业自律以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立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为主,面向民间投资的人才培养、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政策解读等智力支持社会服务体系。

  (五)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围绕我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以及特色园区建设,以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为龙头,引导民间投资企业开展配套和协作,建立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承接发达地区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鼓励民间投资企业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创建自主品牌,形成特色产业。引导民间投资企业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对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合理促进企业集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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