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证照免费办理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均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给予创业补贴。根据创业高校毕业生拟选择的创业项目以及准备情况,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采取贴息和补贴等方式给予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立项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5.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县市区、园区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大金融扶持。
1.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融资需求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结算渠道。
2.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劳动力的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规定条件的,按照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二年期内的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50%,其中,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25%。对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吸纳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项目,经论证后可给予创业前的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充实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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