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管理和整治。加强污染防治,降低污染负荷,腾出环境容量,增强工业发展后劲;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巡查及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力、工艺和设备。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强对新建工业企业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源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小型养殖必须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通过配套建设沼气池、鼓励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发展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的畜牧循环经济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并在土地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还田。
(四)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有效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加大植树造林力度,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减少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灾后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和规范化管理,保护和整治现有水体,努力恢复水体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
(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推行秸秆气化工程、沼气工程和秸秆发电工程等,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四、加强生态细胞建设和生态建设宣传教育
(一)开展生态创建、绿色创建活动。各县市区要把生态细胞创建、绿色创建工作纳入生态县市区(园区)规划,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和推动一批社会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有一定优势的乡镇、村庄、社区、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生态小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推动生态建设工作至下而上全面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力度。继续加强全民生态教育,抓好生态警示教育和生态保护教育,倡导绿色消费和生态文明;开展绿色创建活动,普及生态保护知识,提高生态市建设群众知晓率;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调动公众参与热情,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市建设,将生态建设的政府行为转变为公众的自觉参与和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