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大的空调、电梯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逐步将高能耗灯具(包括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为节能灯具。对楼道、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将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更换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2010年底前,市、县级公共机构要逐步完成节能灯具、节水型器具的更换和节能改造工作。
(三) 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节能监管。全市公共机构的新建及改扩建建筑项目,要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能耗。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项目的建筑物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工作和示范作用。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新建项目严格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建设。
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切实抓好建筑能耗的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各公共机构应针对所使用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制定既有办公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试点,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物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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