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要利用召开工作研讨会、表彰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机会,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和信息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热情。同时,要及时通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宣传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
抓好节能培训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我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节能工作管理水平。同时,各公共机构要经常开展节约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用水习惯,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统计工作,落实专人按规定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本地区公共机构统计报表及台账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和目标制定提供依据。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加强公共机构的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的核算,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各公共机构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在规定标准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和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主管领导、承办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节能目标任务完成。
建立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要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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