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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正式批复的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工期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农牧民负担,不得损害农牧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要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牧民同意。项目建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乡道、农村路桥梁、县乡客运站的竣工验收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村道及村级客运站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当上报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扶贫联络组。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应当向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 在阿坝州辖区内从事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试验室在开工后1个月内组建完成并报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备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应当每季度至少对交通扶贫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1次。

  第十八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本条第二款所列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交工质量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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