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外经贸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科技发[2009]1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大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外经贸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成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