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2次,每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材料,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领域管理专家各1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