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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4.10.2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4.10.3 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4.10.4 损坏城市公共绿化。
  4.10.5 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招牌除外)。

  5. 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
  5.1 不同式样的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见图14)

  a)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见图15);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b)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见图16)

  c) 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见图17)(见图18)

  d) 对于有柱廊或的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见图19)

  e) 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见图20)

  f) 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见图21)

  g) 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见图22)
 
  h) 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5.1.2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见图23)

  5.1.3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 m 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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