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淄教发[2009]15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
现将《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学校。
第四条 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五条 培训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校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培训学校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基础学科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及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与本专业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学校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职教师总数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