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2010年2月1日起,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采购使用《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采购使用《目录》内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分别在《目录》内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中选购使用。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使用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使用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使用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
六、自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目录》中的采购价格销售药品。现有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目录》中的省采购限价。
七、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和执行《目录》的第一批药品采购计划、以及急救药品采购计划。
八、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0年1月31日前集中与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主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数量≥上年度同期实际使用量的80%,合同期限暂定半年。于2010年2月20日前将药品购销合同电子版报送省药招办。
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制定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规定,按规定及时将药品收入缴入县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十、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收入、及时划缴到县级财政专户的同时,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本次采购合同、药品验收证明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网上采购证明,办理药品采购支出;对手续完备的,国库支付中心要在60天内完成与配送企业的结算,并支付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