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电力建设企业是否贯彻落实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以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以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治理。
9、电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措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资金、监督“五落实”,对无法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制定了相应应急处置预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运行,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对电力企业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各单位要在自查自整的基础上,认真配合市政府所组织的全面排查整治行动,并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做好接受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迎检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电力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电力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