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交财审字[2009]139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的水平,省厅制定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和改善经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廉政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设及养护资金、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提供审计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