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应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并提出要求,督促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切实保证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中所必需的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内部审计机构和江西省审计厅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省交通运输厅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处合一,称财务审计处。
第九条 为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凡管理使用资金量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交通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独立审计机构的上述单位,应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业务单一、财务收支金额较少的交通企事业单位,应落实审计责任部门,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保持相对稳定。下属单位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一般应具有助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