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厅属单位和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厅属二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本地区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有关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也可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事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报告。上级主管审计机构可以组织本系统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交通运输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六)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七)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