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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二十条 主要行政领导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交通审计统计报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以及严重违反经济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投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以及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批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参加有关会议,阅知有关文件,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基建项目方案的选定、招标、评标及竣工验收。
  (五)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经济活动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十二)对违反经济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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