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辖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省级政府投资和以省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组织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属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
拟订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并协调有关经济案件的审计工作;对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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