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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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