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将省民政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五)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水文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和水文情报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