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省以上财政性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全省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省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拟订我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省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史志年鉴、信访、档案、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厅行政审批受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全省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省际市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负责全省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订省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