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帮助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协调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基建和后勤接待工作;管理信息化工作和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公室)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政策文件,负责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专业统计;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土地开发整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