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执法监察局(信访办公室)
监督检查全省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并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三)科技与外事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组织拟订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财务处(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政策;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拟订并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挂靠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厅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23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主任、局长)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测绘局;受省政府委托,代管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二)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