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体完好,部件无缺损;
(二)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出水率达到100%。
第八条 各区管理部门应设立全天候故障报修电话,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向社会公布。对于消火栓及配件损坏、缺失及漏水,维护部门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止水维修,并在24小时内修复。由于特殊原因延时修复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事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相应管理部门。
维护部门在巡检和维护中发现消火栓配套阀门损坏或漏水,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
对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消火栓,除按上述要求及时修复外,还应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安消防部门。
第九条 各区管理部门应与公安消防部门、供水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消火栓管理网络,完善消火栓基础资料,统一协调消火栓管理问题。
第十条 消火栓维护部门应对辖区内公共消火栓建立卡片资料,明确具体位置并进行统一编号,同时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对消火栓的巡检、新增、移位、拆除、维修、保养等信息应如实记录,并建立管理台帐,同时按季度填写《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统计报表》并上报市监管部门和区管理部门。公共消火栓编号由各区管理部门自行编制,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消火栓维护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消火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养;每年进行两次放水检查,重大节日或庆祝活动之前专门检查一次。
消火栓放水量根据当前城市供水管网压力、出水口径及放水时间核定为每年每只5.4吨,按非经营性水价计收水费,由管理部门补偿给供水企业,同时将其列入管理成本。
第十二条 消火栓设置应配套安装专用阀门,阀门内不得接入用户供水管网,对未安装配套阀门的消火栓应予以改装。
第十三条 对于被盗和人为造成的消火栓损毁,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易撞易损的消火栓,应安装护栏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