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油料供受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印件;
(九)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说明(附件1-3);
(十)安全诚信承诺。
第八条 宁波海事局将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分级监管,签发《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附件1-4,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的6月30日为周年日。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明》的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的符合性,一旦发生情况变更应及时向宁波海事局报备变更内容,并在每年6月5日至10日向宁波海事局提交已更新的备案资料、《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附件1-5)及《备案证明》。主管机关将对上述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维持《备案证明》的有效性,并进行年度签注。发现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分级监管资格。
第三章 船舶监管等级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十条 对已备案单位的供油船舶应当分别确定船舶监管等级。船舶监管等级分为Ⅰ、Ⅱ、Ⅲ三级。
第十一条 船舶监管等级评定依据和标准:
(一)监管等级评定依据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和防污染体系(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船舶安全信用等级;
3、评定周期内备案单位所系船舶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章、非规范操作和扣分情况;
4、评定周期内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情况;
5、评定周期内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二)评定标准:
Ⅰ级监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公司建立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具有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停靠使用的专用码头;
2、船舶系被持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单位所有或租用;
3、船舶状况良好,船龄为15年或以下,浙江籍船舶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或以上,非浙江籍船舶周年内无责任事故及违章处罚记录、安检平均缺陷率5项及以下;租用单位不超过二家,且其所在的备案单位所有供油船舶管理单位须二家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