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实施分级监管。
(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
(二)拥有适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船舶(车辆),参加主管机关船舶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具有固定的停泊地点;
(三)能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残余油类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循环管理;
(四)制定有效的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操作规程等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及污染应急计划;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六)从事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的人员,应经相应培训;
(七)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
(八)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第七条 申请分级监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附件2-1);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证书影印件;
(三)车辆委托运输协议影印件(如适用);
(四)软管检测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
(六)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
(七)作业船舶(车辆)基本情况(附件2-2);
(八)油污水处置情况(委托处置的应包括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影印件及能力说明);
(九)与船公司签订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协议的,还应提交协议复印件;
(十)应急器材设备及溢油应急演习情况说明;
(十一)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十二)安全诚信承诺。
第八条 宁波海事局将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分级监管,签发《宁波辖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单位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2-3)。
《备案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的3月31日为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