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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两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监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依据和标准实行每周年评审,并于周年中间日期进行动态评估。

  对于在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业单位,监管等级可以晋升一级。

  第十四条 分级监督管理措施

  (一)Ⅰ级作业单位:

  1、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2、可实行作业前24小时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相关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采用书面申报的,每次接收作业申报时,作业单位只需提交作业申请和所接收物质数量等情况即可,其他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

  3、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抵各海事机构辖区作业次数10%,但不低于5%。

  (二)Ⅱ级作业单位:

  1、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每次接收作业申报时,作业单位只需提交作业申请、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所接收物质数量等情况即可,其他材料留存在各自单位备查;

  2、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作业次数20%,但不低于15%。

  (三)Ⅲ级作业单位:

  1、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

  2、作业检查次数原则上可不超过作业次数30%,但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未办理分级监管作业单位监督管理措施:

  (一)仅接收书面申报方式;

  (二)每次作业前,需经现场检查并落实围油栏布设等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各海事处按照作业单位监管等级对接收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缺陷记分标准》(附件2-5)实施扣分。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和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制订并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实施船舶残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制度,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核查表》(附件2-6)并签字确认,确保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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