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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经依法批准明确以地下或地上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地下或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反担保的,申请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还应当提供反担保合同等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按规定需经批准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证明。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包含上述两份合同内容的一份合同文本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如在同一宗地上设有多个抵押权,因某个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和对抵押顺位重新约定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设立地役权和依法设立其他土地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土地权利证书、有关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应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权利转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因转让、互换、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新的企业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三)因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企业重组、改制、资产划转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分割转让需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依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转移条件的证明或经公证的继承房屋的证明材料;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抵押登记证明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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