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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
  (十七)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初审
  (十八)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初审)
  (十九)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初审)
  (二十)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二十二)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二十三)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二十四)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确认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特许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初审)
  (二十六)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七)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标准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初审)
  二十、市质量技监局(8项)
  (一)销售重要计量器具备案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委会资格认定(由发证部门指定考试机构)
  (三)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民用船舶生产许可、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油锯生产许可、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弹条扣件生产许可、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轧钢辊生产许可、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四)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六)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设计审查
  (七)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
  (八)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产品目录备案
  二十一、市新闻出版局(11项)
  (一)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审批
  (二)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审批
  (三)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四)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五)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企业类型审批
  (七)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八)报纸出版“号外”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九)报纸变更版数审批
  (十)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审批
  (十一)报纸出版精选本审批
  二十二、市旅游局(7项)
  (一)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
  (二)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
  (三)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
  (四)境内旅行社在境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审核
  (五)漂流企业资格核准
  (六)设立旅行社分社的许可
  (七)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许可
  二十三、市绿化市容局(4项)
  (一)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的审批(有关审批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对公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许可(暂时保留审批,待《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后调整取消)
  (三)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暂时保留审批,待《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2010年修改后,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四)对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登记
  二十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项)
  (一)停止建设和暂停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审批(作为内部管理行为,在拆迁许可证颁发前,以相关部门会签和公告的方式)
  (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推荐(在管理上继续把符合条件的检测单位对外公示)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14项)
  (一)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二)营业性非机动车购车审批
  (三)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四)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五)水路运输管理费减免事项核准
  (六)转让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核准
  (七)码头靠泊能力核准
  (八)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
  (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港口公共场所卫生)
  (十)港口食品卫生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工商部门《对本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域工程设施审批
  (十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十三)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审批
  (十四)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暂时保留审批,待国家《城市公交条例》出台后予以清理)
  二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4项)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
  (四)国家拨款安排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审核
  二十七、市粮食局(1项)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项)
  (一)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二)强化食品审批
  (三)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四)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五)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六)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七)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八)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
  (九)医疗器械广告异地备案
  二十九、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事业管理处、市政府新闻办)(1项)
  香港、澳门记者来沪采访申请
  三十、市档案局(2项)
  (一)申请档案科技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资助的审核(初审)
  (二)档案科技成果的审批(初审)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1项)
  邮政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邮政企业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三十二、市通信管理局(1项)
  互联网信息(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十三、原市社会服务局(2项)
  (一)行业协会筹备、成立的初审
  (二)行业协会变更和注销的初审

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691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8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含收费标准年度审验)》)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的核准、初审转报(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
  (三)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审批)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核发(暂停审批)
  (五)对使用科教兴市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名称调整为“对使用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教兴市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
  (六)对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名称调整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初审转报”)
  (七)对限额以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名称调整为“直接利用外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转或者初审转报”)
  (八)对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和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名称调整为“对国家鼓励类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含初审)”)
  二、市经济信息委(15项)
  (一)出具进口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证明(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和初审(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审批30个工作日;初审10个工作日)
  (四)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五)对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许可(初审)(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六)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七)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团体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基金会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十一)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审批)
  (十二)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审批)
  (十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审批)
  (十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初审(有关内容调整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审批)
  (十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其中“地方临时资质审批”的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部临时资质初审”的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三、市商务委(26项)
  (一)外商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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