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五)核发进出口许可证(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七)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八)权限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九)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税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机器设备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五)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审批期限调整为,先进技术企业:45天;产品出口企业: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企业提出申请,每年进行一次)
(十六)核发进出口许可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七)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八)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资企业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初审和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
(二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个工作日)
(二十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审批)
(二十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审批)
(二十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审批)
(二十四)商务领域社团单位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商委意见)
(二十五)商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由市社团局内部征求市商委意见)
(二十六)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四、市教委(20项)
(一)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调整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对隶属单位主办期刊的创办、终止、增刊、年检等的审核(不作为审批事项)
(四)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刻制、启用印章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五)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暂停审批)
(六)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刻制、启用印章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审批)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科)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许可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等及以下)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审批)
(十一)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有关内容调整至《高等专科(高职)、本科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审批)
(十二)对在全市范围举行普通中小学校校际体育竞赛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审批》审批)
(十三)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权单位审批》审批)
(十四)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权单位审批》审批)
(十五)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六)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七)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八)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十九)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二十)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授权一级学科、授予单位的审核》审批)
五、市民族宗教委(6项)
(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的许可(由区县宗教部门审批)(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除跨省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外,其余下放区县管理)
(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除市级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外,其余下放区县管理)
(五)公民确定民族成份(下放区县审批)
(六)申请“清真”标志牌的审批(除机场、火车站等单位申请“清真”标志牌外,其它下放区县管理)
六、市公安局(16项)
(一)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手续(与《办理临时移动证手续》、《机动车抵押登记》合并为《机动车登记》)
(二)办理临时移动证手续(与《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手续》、《机动车抵押登记》合并为《机动车登记》)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与《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手续》、《办理临时移动证手续》合并为《机动车登记》)
(四)上海港建筑项目防火设计审核(与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审批手续合并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五)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审批手续(与《上海港建筑项目防火设计审核》合并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调整为,其中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由消防机构审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七)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调整为,其中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消防机构审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竣工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八)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与“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合并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九)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与“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合并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十)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与“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合并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十一)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许可(由市交通港口局内部征求市公安局意见)
(十二)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内容调整至《外国人居留的审批》审批)
(十三)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十四)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十五)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
(十六)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有关内容调整至核发《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
七、市民政局(25项)
(一)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对公墓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三)对骨灰堂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对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五)对遗体运出本市的许可(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六)对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20个工作日)
(七)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30个工作日)
(八)对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九)对恢复伤残抚恤的确认(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5个工作日)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十一)对殡仪馆设立的许可(不再列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十二)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审批)
(十三)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审批)
(十四)中国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审批)
(十五)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审批)
(十六)外国人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有关内容调整至《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审批)
(十七)对恢复伤残抚恤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
(十八)对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
(十九)伤残人员遗失补证、损坏换证的确认(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