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审批)
(五十九)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审批)
(六十)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一)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二)对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三)对紫杉醇及红豆杉产品加工和出口申请的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审批)
(六十四)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
(六十五)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地方级许可、国家级审核)(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
(六十六)对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一口受理,抄告环保,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级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垃圾处理场(厂)设立、关闭等的许可》审批)
(六十七)对设立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级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垃圾处理场(厂)设立、关闭等的许可》审批)
(六十八)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管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的许可》审批)
(六十九)对临时张贴、张挂(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市管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的许可》审批)
(七十)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有关内容调整至《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审批)
(七十一)对船舶垃圾接受作业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审批)
(七十二)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资质等级核定(有关内容调整至《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审批)
(七十三)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由规划部门内部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七十四)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由规划部门内部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七十五)对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图、设置效果图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审批)
(七十六)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合同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审批)
(七十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变更的备案(有关内容调整至《对公共广告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其使用合同的备案》审批)
二十八、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6项)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许可(二、三级和新设立企业资质委托区县审批)
(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装修、改造方案审批(与《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拆除、迁移、调整保护主体范围审批》,合并为《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三)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拆除、迁移、调整保护主体范围审批(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装修、改造方案审批》,合并为《优秀历史建筑改变(调整)使用性质及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和修缮(装修改造)审批》)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五)房屋拆迁许可(拆迁期限的延长)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审批)
(六)房屋拆迁范围变更手续的审批(有关内容调整至《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审批)
二十九、市交通港口局(74项)
(一)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从业人员服务证件(取消服务证年审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复训考试合格证”)
(二)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许可(换证由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
(三)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1.审批条件调整为“自有校车:(1)已通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2)具有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3)具有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租赁校车:(1)已通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2)具有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3)租赁校车的经营者应具有从事客运的经营许可;(4)从事校车业务的租赁车辆应取得客运车辆营运证并具有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5)学校与租赁校车经营者已签订《车辆租赁合同》”;2.申请材料中“《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申请表》”调整为“《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3.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4.除市中心区外,下放区县审批)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取消申请材料“1.建设基地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作业项目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3.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五)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取消申请材料“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取消审批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经营范围的办理条件:已持有本市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围审批》,合并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围审批》,合并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九)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合并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包括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十)港口经营许可(进行集装箱内河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许可下放浦东新区审批)
(十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与《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合并为《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十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与《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十三)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与《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四)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与《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五)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与《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六)游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签发(与《非机动渡船渡工适任证书签发》、《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证书签发》、《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合并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包括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
(十七)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审批内容调整至《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
(十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十九)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一)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从业人员服务证(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二十二)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备案(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二十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户)经营资质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二十四)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二十五)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六)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七)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10个工作日)
(二十八)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十九)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客货运输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一)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二)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变更服务单位备案(审批期限由未规定承诺为5个工作日)
(三十三)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承诺为当场办理)
(三十四)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五)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审批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三十六)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三十七)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三十八)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三十九)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1个工作日)
(四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1个工作日)
(四十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含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二)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审批期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十三)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除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为15个工作日外,其他为7个工作日)
(四十四)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