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认真受理、公民积极制止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把相关内容列入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妥善保存就诊档案和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三条 受害人应当保存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司法所、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