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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415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海沧港区港南路二期工程(公务码头段)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347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使用厦门海沧区后井村沿岸4.2405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厦门港海沧港区港南路二期工程(公务码头段)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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