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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附件:1.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整合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

  附件1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张志南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郑新聪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依标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魏克良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周联清 省经贸委主任

  成 员:
  石建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施志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新銮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何南飞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保厅副厅长

  林文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培惠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国华 省安监局副局长

  丁明干 省煤监局副局长

  陈 琪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非煤资源、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两个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何南飞副厅长、省经贸委马鉴康副主任兼任。

  附件2
  整合后勘查许可证颁证条件

  一、规划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得位于省、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规划所划定的禁勘区、禁采区范围内。

  二、设计方案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通过。

  三、环保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四、勘查投入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每年设计的勘查投入应不低于1万元/K㎡。

  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要求。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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