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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第三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4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的规定,对我局现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手续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一、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调整第四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我局目前适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是指许可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是指许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使用发票。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是指许可单位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简称冠名发票)。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是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权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由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称区县分局)作出决定,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主管税务所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对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移交区县分局;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移交主管税务所。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定工作人员对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进行书面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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