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决定。区县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区县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550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申请条件】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申请期限】初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前。
【实施程序】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控IC卡,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表》各一份。
2.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使用规范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三)《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四)《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一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