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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六)《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七)《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八)《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发票,在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的同时,填报《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九)《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十)《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一式一份。

  附件3:
取消自行增设文书和申请人报送的部分涉税资料清单

  一、取消自行增设的文书

  取消自行增设的文书包括:《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告知书》等。

  二、取消申请人报送的部分涉税资料

  取消申请人报送的部分涉税资料包括:一是取消《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二是取消申请人4项行政许可项目重复报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是取消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原规定报送的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复印件、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本次外出经营活动已完税的证明等资料;四是取消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原规定报送的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书面申请、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和复印件;五是取消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规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附件4:
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摘编

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注释】目前保留、国家税务局适用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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