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国资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情形较为严重的,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除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还将根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均予以降级处理。
(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但不符合直接降级标准的,按事故情节轻重对该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每起1至10分予以降分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或者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对国家和行业有明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额度规定,但未能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全额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