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韶关市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韶关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9〕61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韶关市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韶关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韶市委发[2009]6号),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现将《韶关市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7日
韶关市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县域科技进步,提升区域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夯实发展基础,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县(市、区)推进科技进步实绩考核。根据国家、省对县(市、区)推进科技进步实绩考核的要求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韶关市2008-2012年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精神,加强对县(市、区)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调动县(市、区)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努力推动县(市、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以国家、省的推动科技进步实绩指标中属一票否决的三项指标为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党委和政府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情况
每年度党委或政府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工作专题汇报的次数不少于两次,召开专门研究解决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的科技进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并切实、有效和及时地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