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会议纪要和原始记录复印件,会议次数汇总表(有原始记录供实地考查时核对);
2、解决问题、取得成效的文字说明及证明材料(1000-2000字);
3、考核年度内新出台或调整的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
主要考核是否有独立的科技管理机构及其履行职能的情况,乡镇(街道)是否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工作,党委和政府如何支持科技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和为其配备强有力的班子。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文件,工作分工文件, 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表,全日制学历教育人员占编制人员的比例情况。要求专职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0%;
2、提供乡镇(街道)分管科技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3、提供党委、政府改善科技管理部门工作条件的证明材料;
4、履行职责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工作成绩材料(至少有一项科技工作成绩在全市较突出,材料1000-2000字)。
(三)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下决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5%。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人大通过的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2、加盖财政局公章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原件);
3、一般预算转移性收支决算录入表(原件);
4、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请扣除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的请示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批复;
5、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项目计划文件(原件);
6、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联合发文的科学技术支出项目经费安排文件(原件);
7、财政部门提供的本级科学技术支出及其使用情况表和财政支出明细表(须加盖财政局公章)和对应的拨款凭证复印件(备原件供实地考查时核对)。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先进行自我评估,后进行组织考核的方式。
(一)自我评估:各县(市、区)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整理出书面的自我评估材料,装订成册。评估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推进科技进步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查核对,主要查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对应的原件材料、现场抽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和项目。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