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基地实行分类、分级量化评价机制。由各区(县)具体行使基地主体管理责任,对所在区域基地实施申请受理、等级评价、技术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基地的规划、分级评定、监督抽查、年度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基地建设应根据“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要求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市、区(县)政府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可持续运行机制。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七条 基地建设主体应为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市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协(学)会等组织。
第八条 基地应成方连片、相对集中。基地的园艺、畜禽、林木、果品、花卉、粮经、水产、蜂产品等不同产业,均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九条 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自然环境良好,环境质量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第十条 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出台的农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
(二)贯彻执行与基地主导产业(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三)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农业生产全过程各项标准。产前应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良种(种籽、种苗、种畜、种禽、蜂种)标准,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质量安全与包装标识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产中应重点抓好种植、养殖生产技术与质量操作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和质量控制等标准,严格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贯彻实施。
产后应重点抓好农药、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分等分级标准、加工包装标准、标签标识标准、储藏运输等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建设主体应根据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全程规范化记录档案或电子档案,所有档案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应不定期进行自我检查或检测,做好检查或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蔬菜、畜禽、水产品、果品等食用农产品基地应逐步做到全程质量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