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标牌应在基地显著位置悬挂。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自评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称号的,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每年联合发文进行发布;以上基地可享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三品”认证、名牌农产品推选等的优先权;对于成绩特别显著的基地和先进个人,由以上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产品抽检中,对发现有农(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年内抽检两次不合格的,取消相关称号;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基地在生产中使用违禁品的,或不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的,取消相关称号。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对基地检查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转交区(县)相应部门进行监督整改;区(县)有关部门对基地检查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由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取消称号的基地,由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行文,提请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取消称号。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发展或基地调整,不再具有原有功能或生产能力的,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向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报告情况,予以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取消或终止称号的基地,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发文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