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优化利用建设用地存量。要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以用地结构调整推进产业调整。要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关,从源头遏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巡查力度,对于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处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严格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十一五”淘汰落后目标,按期完成钢铁、铁合金、水泥、电石、焦炭等淘汰任务。按照国家要求,制定2010-2012年玻璃、钢铁、电石、水泥等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明确责任部门。要集中使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三)推动企业技术改造。要充分用好增值税转型、进口设备免税、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等政策,鼓励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建材等传统行业的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降低消耗、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制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发展以单晶硅及切片、电池,多晶硅切片及电池、薄膜电池、太阳能光伏玻璃等光伏产业;稀土、锗、有机硅、聚苯硫醚等新材料产业;工程机械、煤机、化机、农牧业机械、具有自主创新技术的风机关键零部件等装备制造产业;以有色金属、聚氯乙烯、烯烃等为原料的轻工业;大型资源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产业。近期重点抓好已开工建设的现代煤化工、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褐煤低温热解、大型火电冷凝汽器首台套装备等示范项目建设。自治区在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资源配置等方面对新兴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
(五)推进企业联合重组。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基地化和链条化。
(六)完善相关产业规划。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结合国家有关行业产业政策导向,抓紧做好煤化工、钢铁、硅产业、氯碱、水泥等行业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的依据。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仍要大力支持。
(七)清理在建拟建项目。各盟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坚决制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要求的项目要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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