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八)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农牧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其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探索建立对农牧民社员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开展资产重组,按照经济区域重点培育一批基层供销合作(中心)社,理顺组织体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改进服务方式,率先办成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牧民入社入股、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其为农服务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商品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替代已经破产、解散、功能退化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可享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九)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结构,集中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转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适应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强化所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平台。四是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指导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五是建立健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组织机构,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六是强化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突出抓好旗县域经营服务网络配送中心建设工作。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