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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回用标准的中水,必须全部排入城镇中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用水、洗车行、城市公厕等对水质要求不高的行业及工业企业,必须使用中水。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一)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已投运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煤炭转运站等企业申请改建、扩建贮灰场、矸石场的,必须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二)自治区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减少固废产生量方案。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得超过贮存期限,超过的应限期处置。
  (三)2010年1月起,全区粘土砖瓦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盟市和县级市所在地城区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对以煤矸石、城市垃圾等为原料,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由电网调度机构保证其优先上网。
  (五)列入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经委认定,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每综合利用一吨固体废物,给予2元的补助,由经委审核认定后,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自治区环保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二)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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