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五)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七) 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一)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环保厅会同公安厅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逐步淘汰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城市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并对高污染车型限制使用。
(三)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四)2010年1月起,在呼、包、鄂地区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有计划的推进全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七、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