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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四)考核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对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工作评议制度、跟踪考察制度、谈心谈话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不断完善考核体系。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应与锻炼式储备人才签订人才储备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等事项。锻炼式储备人才的档案原则上转至招募地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储备单位管理;未转入的由招募地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储备单位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储备单位具体负责。盟市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储备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要将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录入人才储备信息库,并报自治区和盟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奖惩、招录、提拔使用、晋职晋级、享受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服务期间考核不合格的锻炼式储备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与其解除储备关系,取消其储备资格。
  (五)保障机制。锻炼式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相当于本地区本单位同类人员,对储备人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想方设法为储备人才解决实际困难,急他们所急,帮他们所需。各级财政要建立人才开发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储备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
  五、统筹兼顾,形成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成才链
  建立健全人才储备制度体系,把储备、使用、培养有机结合,在储备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成才,建立起人才储备制度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链、培养链、成才链。
  (一)完善政策,建立毕业生施展才华的就业链。切实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到基层一线服务计划的各项优惠政策。“锻炼式”储备人才服务期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接转正定级,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服务期满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建立储备人才信息库,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建立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储备人才信息库,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培养管理网络,实现人才资源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储备人才信息应向用人单位免费开放。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向各类企业积极推荐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储备人才,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市场就业。
  (二)营造环境,建立毕业生茁壮成长的培养链。积极营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锻炼成长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要拓宽培养渠道,强化实践锻炼,把储备人才放在矛盾复杂、问题突出和困难集中的地方去多岗位锻炼,用艰苦的环境培养人才,增强他们的政治敏感性、贴近群众的务实作风、复杂环境的驾驭能力和统筹兼顾的决策水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求全责备,放手让储备人才自挑重担、自加压力,在实践中学习、探索、提高。鼓励企事业单位大胆地把储备人才放到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中培养,让人才的创新潜能在创业平台上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培养出一大批各行各业的拔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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