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交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未足额缴纳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加收不得超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租借残疾人证件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 市和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将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扶持兴办福利企业,对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扩大再生产的福利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给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当对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按摩人员给予资金扶持,并将扶持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公共图书馆、图书阅览室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并采取多种方式为盲人阅读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 免交婚前体检费和结婚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