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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应对照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五、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验收申请。
  按照考核标准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创建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向所在地旗、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市级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直接向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水务局组织审查验收。
  六、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管理文件及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宣传材料。
  2.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材料。
  3.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及维修记录。
  4.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记录。
  七、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审查、验收。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审查、验收由审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验收小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各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人员以及外聘专家组成。审查验收通过现场考察、抽查,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采取赋分制评价。
  八、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考核办法。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分定量考核指标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节水型社区和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考核指标为60分;节水型企业和园区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考核指标为5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以评为节水型企业(园区)和节水型单位(社区)。
  九、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验收考核程序: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验收考核由审查验收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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